|
司法、安全和人权部登记处文件 N 136,767/02,法律 N 25,561 及其修正案,生产部中小型企业和区域发展部长 2002 年 10 月 25 日第 N 675 号决议, 和 考虑到 国家当前面临的系统性危机的规模意味着,旨在合法追回债务的进程并非孤立于一系列内生和外生条件,这些条件有时是复杂监管的结果,但不能置之不理。 在这个框架中,必须向社区提供一种机制,一方面可以实现敏捷实施,促进各方之间的谈判,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法律安全框架。 在这方面,值得记住的是,第 25,561 号法律《公共紧急状态和交易制度改革法》第 11 条提倡各方就相互义务重组进行谈判的程序,寻求公平分享修改的影响上述法律规定的汇率;但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双方有权遵循各自司法管辖区现行的调解程序,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庭解决分歧。 反过来,该规则授权国家行政权力根据《民法典》第 1198 条的原则和共同努力的原则,针对具体情况发布澄清和监管规定。
的可能性是很方便的。 为此目的,规定法院有权干预因债务引起的司法或法外处决,而这些债务的原因不是执行《民事和商事程序法典》第 523 条第 5) 款规定的个别债权。国家委员会,在确定拍卖日期之前,根据其审慎的酌处权 电报号码数据 以便各方与律师一起出庭。 为了使这种措施成为可能,要求债权人不是金融实体,并且尝试执行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且这意味着剥夺债务人唯一的家庭住宅和永久职业。 由此提供的听证会可由法院依职权或应一方请求安排,并且必须在最长且不可延长的三十 (30) 个工作日内举行,从请求或当事人提出请求之日起计算如果是依职权传唤的话,则由提供该命令的法官发出命令。在举行预定听证会之前的期间,执行程序将暂停,所做出的决议将不可上诉。 就其本身。

小型和中型企业 (SME)。 2002年,在试图处决商业必需品的情况下,上述仪式秩序中与个人信用所有权相关的限制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应该指出的是,听证会的目的是让法院尝试将双方聚集在一起,以达成一项协议,使债务人能够按照已经引用的第 N 25,561 号法律第 11 条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多于。 从这个意义上说,协议中达成的和解方案必须在该条所指的共同努力的背景下进行广义解释,为此目的甚至可能包括 dación en pago,作为义务消灭的一种形式。 在假设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以最不繁重的方式下令执行,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害。 在不损害当事人合同自主权的情况下,规定他们可能达成的协议不会构成原始债务的更替,即使该协议得到干预法院的批准也不构成。 该措施不包括食品性质的信用、因刑事犯罪、劳动犯罪而产生的信用、因民事责任和针对已投保民事责任的保险公司而产生的信用、破产时资产的清算以及破产后的资产关于公共紧急状态和交易制度改革的第 N 25,561 号法律的制裁。 最后,我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