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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论录音制品和公共传播报酬的概念:欧洲法院Atresmedia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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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sfiyajahan003
時間:
2024-1-29 14:19
標題:
论录音制品和公共传播报酬的概念:欧洲法院Atresmedia裁决
我们刚刚结束的 11 月份以来最相关的知识产权新闻之一是欧盟法院日对 Atresmedia 案的裁决。 背景如下。AGEDI 和 AIE 分别是唱片制作人和表演艺术家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实体,它们于 2010 年对 Atresmedia 提起诉讼,要求其就多年来的公共传播行为支付高额赔偿。出于商业目的而出版(或其复制品),考虑到在 Atresmesdia 运营的电视频道上向公众传播包含包含(同步)录音制品的视听作品(电影)录制品的视听录音,赋予了公平的权利和单一报酬。为了理解争议,必须明确的是,涉案权利人此前已授权(并为此获得报酬)音像作品中录音制品的同步。
集体管理实体辩解的问题是,这些包含录音制品的视听作品随后的公开传播产生了有利于录音制品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报酬。 商业法院编号:随后,马德里省法院撤销了该裁决,并全部维持原判。针对这一裁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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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中提出的问题是,Atresmedia 在其电视频道上制作的这些视听作品的公开传播是否会产生《欧盟综合文本》第 108 条第 4 款和第 116 条第 2 款规定的获得公平和单一报酬的权利。西班牙知识产权法(在联盟法中对应于第 92/100 号指令第 8 条第 2 款和第 2006/115 号指令第 8 条第 2 款。
最高法院决定中止该程序并向欧盟法院提交初步裁决,要求对第 92/100 号指令和第 2006/115 号指令第 8 条第 2 款的解释如下: 1)“复制为商业目的而出版的录音制品”包括在包含视听作品录制品的视听记录中复制为商业目的而出版的录音制品;2) 在这种情况下,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的电视频道是否有义务支付公平且单一的报酬。 为了理解这个问题,可以方便地复制所引用指令中这些条款的内容(两者具有相同的措辞):“成员国应规定为商业目的而出版的录音制品或所述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的用户的义务录音制品,用于无线广播或向公众进行任何类型的通信,向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支付公平且单一的报酬,并在他们之间进行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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